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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0-07-23 点击数: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财大研学发〔202013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经202012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20110

 

 

西安财经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和陕西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体系由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两部分组成。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和助研、助教、助管、辅导员(以下简称三助一辅)岗位津贴。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金资助对象为纳入我校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指全脱产学习,入学时档案、人事关系全部转入我校,并且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下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学工部、科研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构成。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统筹领导、协调、监督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审议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名额分配方案等。

第五条 相关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学院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班主任、辅导员、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助金组成与标准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20000 元。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及经费由陕西省教育厅下达, 评选标准按照《西安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覆盖我校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分为新生(一年级)学业奖学金和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新生(一年级)学业奖学金实施学术型研究生、专业型研究生奖学金二个类别。新生(一年级)学术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四个等级,奖励标准分别为12000元、10000元、8000元和5000元人民币;新生(一年级)专业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含会计专业硕士学位)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二个等级,奖励标准分别为8000元和5000元人民币。会计专业学位新生奖学金只设一等奖,不超过全部新生的5%,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民币。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奖励标准分别为8000元、5000元和3000元人民币。

评选办法按照《西安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补助。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 元,在正常学制内每年按照 10 个月发放。评选办法和奖励标准按照《西安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 三助一辅岗位助学金

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和兼职辅导员(以下简称三助一辅)岗位,并提供三助一辅津贴。助教助学金的60%、兼任辅导员助学金、助管助学金由学校承担;助教助学金的40%、助研助学金由聘用教师支付。

具体办法见《西安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兼任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条 特殊困难补助和助学贷款等

研究生助学贷款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荣誉称号

研究生荣誉称号分为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三类

第四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各类奖助学金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若研究生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并最终裁决。

第十四条 已获奖助学金或荣誉称号的学生,如被发现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现象,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西安财经大学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学院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西财研学发〔20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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